读者稿件:自由,责任,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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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伯特·所罗门在《大问题》中写道,“自由似乎不仅是好的生活的先决条件,而且也是道德和道德责任的逻辑前提。”“一有人喊出‘自由’,我们就脱帽致敬。”的确,如果生命中还有一件值得我们追求的东西,那便就是自由。一直以来,我们都在追寻着自由,并且努力探寻着自由在何种限度上是可能的。而在存在主义哲学家让·保罗·萨特以及心理学家埃里希·弗洛姆的理论却认为,我们一直在试图逃避自由,逃避由于自由选择而带来的对于责任承担的痛苦。

稿件

  两种自由:作为实践的自由与作为意志的自由

  显然,在自然状态下的纯粹个体是谈不上自由与责任的,只有个人与他人相遇了,自由作为行动的状态才有了它实践中的意义。人类思想的丰富性正是通过自由的实现才表现为人们行为的多样性。但这还并不足以构成自由作为现代政治的基础。一切人的自由一定会带来一切人的不自由,正如现实所表明的那样,政治因为其独特的目的,一方面,它要承认人是自由的,必定要用一定的方法限制它-责任。汉娜·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指出,个人的存在从来就不是无条件的,它必定要受到其家庭环境、社会地位等的一系列限制。这意味着一个人首先就是对其家庭、社会负有责任的。另一方面,它想表示一个人对某事、某物负有责任,它就得承认人首先是自由的。如果我们不是自由地在行动(对错姑且不论),那么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似乎失去了意义。但不论如何,每一个生活在集体中的人都要明白,自由从它生下来开始就必须要与责任相遇,不然它就变成了妨害。当我们坐在教室、在一切可以行动的公众场合,我们并非不能自由行动,而是无法行动。换句话说,不能给自己纯粹个人的行动提供集体性的合法性辩护。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与责任作为互相约束的存在,构成了一个集体中的个人的基本状态。个人表达自己的权利就变成了他表达自己的自由进而是他实现自己的自由,并且任何一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去妨碍这个自由。自古以来,那些否定他人自由的人,以个人名义否定他人表现自己的人,特别是否定一切人自由的人,都将被打上集权主义或霸权主义的标志。而与自由是以个体的口吻说话不同,责任则是一直以集体的语气来发声的。所以责任从来就没有针对作为行为的纯粹个人,而是提醒生活在集体中的个人注意他的选择。

  与这种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我们目前可以实践的自由不同,我们意识中的自由(自由意志)一直都在遵循着康德的“理性之光”行动,它总是被笼罩在理性要求的,达到绝对、无条件上不能自拔,又要时刻警惕受到它真正的敌人-各种各样的权威-的威胁。对于一个追求自由的人而言,他正应允着卢梭的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一种自由意志对于现实需要的实践自由的追求。而这种处在意识中的自由意志从一种社会制度建立开始就受到同样身为意识形态的权威的刁难。在古希腊,柏拉图等一批又一批先贤论证着奴隶制社会的合理性,以施加对武士、平民的一种顺应自然的权威;而在封建社会,不论是东方或者西方,等级制度披着君权神授的权威时不时降临到人的意识中。在福柯眼中,一切权力又总是用真理的名义说话。与现代政治语境中的自由-责任相辅相成的关系相反,自由是下意识地绕着权威走,努力挣脱着权威的枷锁并且尽量不与它发生碰撞。权威是一种意识中的存在,只有这种意识的权威才会让人有害怕权威的意识。但是不论是绝对权力式的权威,还是真理的权威,它并不是单纯划定了自由的界限,规定自由行为的路径。不同的是,这些权威有它潜在的独特话语权,它规定的是人想象力的路线,绞杀的是人想象力的活性。在这个基础上,它利用恐惧,通过对人想象力实现的扼制泯灭了人的一切个性、多样性才是它罪恶的根源。据此,对于这种正在成长的极权主义,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的解释,极权主义的本质乃是抹平人间世界的所有界线,以及把人之多元性压缩成单调如一的集体同一性,俾能释放非人性的自然或历史之势力。

  责任:例如自由言论与自由言论权

  自由-责任制保障的是基本的集体利益,它从集体的角度出发规定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也由此,法律所规定的不是作为纯粹个人行为的准则,而是划定作为集体中的一部分的个人的行动范围,在这个意义上,也就限制了我们发言的机会。但这并不表明我想说话还要经过他人的允许。语言是我们表达自我思想以及与他人沟通的基本途径,但一句陈述语句中所涉及的对象,除了说话的主体-我-以外,还包含一个信息的接受者。我们说我们的言论可以保证是对集体负责的,实际上就是说,我们认为我们可以承担这个行为的后果。那么,我们就必须保证它是公正客观的并且又是附和信息的接受者利益的。当我们对着镜子自言自语时,就是我与我之间的对话。这种情形下,我能保证我绝对的言论自由,因为这个行为导致的后果只有我。此时,我们也从不要求我们应该要有自由言论权。只有我们想对集体发声了,我们才会忧虑自己的这个权利是否能正当行驶。但如果我们对着他人或者集体发声时,行为后果涉及的对象却是一个群体。

  人的思想行为总是直接的、经验的,并不具有对行为后果的前瞻性。特别是在偏好的引导下,普通人的日常行为要求的是得到一个最直接的结果。此外,个体的言论行为又总是带有主体性痕迹的,不论我们说的话在自我意识中有多客观公正,我们必须谨记,我们始终是在用“我”在对话。那么。言论中就一定带有个人的主观情绪和主观意见。所以苏格拉底采用对话的形式探求真理;而美国实用主义者理查德·罗蒂则直接表示放弃对大写的真理的追求,转而审视小写的真理,把人对实在与真理的谈论转换成人与人之间信念的一致性。总之,我们只面对自己时,一开始我们是既无法保证我们言行的公正客观性又不能保证我们对我们的言行负责。另外,为了保证我们的言论传播是不具有煽动性的,对于信息的接受者,我们必须认为他是已经具有思考能力并且能够进行独立的思考与判断的,才不至于发生汉娜·阿伦特笔下的“平庸的恶”。所以,我们看到真正的自由言论权行使的正当性是十分严苛的。它必须先假设主体人的言论是能够负责的,又必须假设信息的接受者是能够独立思考与判断的。

  从意识的想象力到实践的创造力

  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直至今天,过去的自由-权威被消解在了现在的自由-责任的契约式的形式中,我们也由此迎来了一个全面怀疑的时代-对权威、真理的全面质疑。但是怀疑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从古希腊的怀疑学派到休谟的绝对怀疑式的思考方式,它只是隐匿在宗教或者封建的权威下,丧失的只是向群众发声的话语权。它像哥白尼一样只是被权威夺去了身体,却从没有丧失它思想的力量。怀疑所做的,消解了意识中的权威,也就击退了包含权威的意识,为思想的自由划出了更为宽广的空间。而自由的思想是想象力迸发的首要条件。而在想象力中,创造力才能得以完整的表现自己。怀疑也不过只是想象力的一种发挥而已。

  但仅仅拥有自由的思想还是不够的,当我们回溯从康德到马克思,从伽利略到爱因斯坦的哲学、科学思想发展史。我们自然会发现,由于他们对自己的领域的无限的激情与信念才是他们能打破常规、突破教条的重要原因。这意味着,实现一个人的创造力不仅要在客观上争取自由思想得以实现的条件,与这种一般的、抽象的条件不同,主观的专注、激情与信念才是这个创造力得以发生的具体原因。而让·保罗·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表示,“我们拒绝再说普鲁斯特‘有天才’或‘是’天才的意义下把‘天才’理解为创作某些作品的特殊能力,而在创作中,这种能力又并未完全耗尽。普鲁斯特的天才,既不是孤立地被考察的作品,也不是产生作品的主观能力,而是作为人的各种显露之总和的作品。”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本质就是他所能表现出来的全部。自由-责任是个人自我行动的表现,创造力是个人对某一领域执着与信念后的表现。所以,创造力并非是某种条件下的特殊的产物,而是每个人在自由-信念的表现之后的另一个未尽的,未展示出来的表现。我们必须又要注意到,我们的一切情感、思想只有我们实践出来才得以表现。意识中的存在只能作为实践在现实中的可能性,如果它不在实践中表现它自己,它将永远不具备现实的力量。这种自由与信念只有被我们实践出来,进而表现出来,才能更进一步实践为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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