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读后感」《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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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广义指对所有规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私法、强行法。侵权法第5条说明,适用侵权法律规范时,应先适用侵权责任特别法,没有侵权责任特别法的,再适用侵权责任基本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类。见最高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目标、功能、体系—补偿、预防功能。

  第三节 损害的预防与补救,我国损害的补救体系:一是侵权责任;二是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三是社会保险;四是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五是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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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侵权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指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作为例外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区分意义在于:一有无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同。一般侵权不需要侵权人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特殊的则强制要求。二是有无最高赔偿限额的不同。一般侵权没有规定,特殊的则有要求。

  二、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区分标准是侵权行为人是否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区分意义:归责原则不同,前者中有适用过错原则,有些适用无过错或推定原则,后者只适用无过错责任。当然举证责任不同。

  三、人造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区分标准是直接原因的不同。区分意义:规则原则不同,前者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后者多是无过错责任,有时候是过错推定责任。

  四、另外还有作为的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单独的侵权行为与多数人的侵权行为的区分。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与其他债的发生原因

  一、与违约责任比,在违反的义务、责任成立(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目的、能否赔偿精神损害、辅助人责任方面不同。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和。

  (一)学说认为:如果同一行为既构成侵权行为,又属于债务不履行,因他们违反的义务不同,从而产生了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即侵权赔偿请求权与违约赔偿请求权。且其中的自由竞合说认为,上述两个请求权在成立要件、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并存,互不影响。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另一消灭。我国采取自由竞合说,在开庭前可以调整。立案时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不选择的话,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为当事人确定。其实还是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不识好歹的话就驳回了。


  (二)竞合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合同关系。针对的给付必须不是同一的才行。


  (三)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区别:1是功能不同。前者协调的是合理的行为自由与权益的保护两种对立冲突的价值;后者协调不干预他人事务与帮助他人两种对立冲突的价值。2.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前者好多,如损害赔偿、排除妨害等等,后者只有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3.赔偿范围不同,后者只赔偿管理人的财产损失(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联系:1.正当的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2.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因管理人违反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其管理他人事务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3.不论无因管理是否正当,若管理人是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生命财产损害,造成损害,侵权责任应得到适当限制。


  (四)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区别:1是功能不同,前者是补偿,后者是消除功能,即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不当的财产变动。2是责任的成立是否需要过错不同。3.损害的判断标准不同。前者是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是差额说,即以行为前后整体财产状况差额。4.善意恶意对返还范围不同。前者不受影响,后者有影响。联系:1.成立不当得利但无侵权行为;2是成立侵权行为但无不当得利;3是既不当得利又侵权。竞合的话,择一行使。


  (五)侵权行为与缔约过失责任。区别:1违反义务的内容不同,根据合同法第42、43条,合同缔结前的义务即先契约义务不包括保护义务,缔约过程中未尽到照顾保护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侵权责任非缔约过失责任。2造成的损害不同,缔约过失损害信赖利益,侵权损害固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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